---怀化市规划局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怀政发 [2007]6 号)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 30% 至 50% 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转让、买卖、涂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地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怀化城区规划工作的决定》(怀政发 [2007]4 号 )

      9 、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 依法整治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加层、乱搭乱建等违法违章建筑,重点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管线等影响城市规划以及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加大部门执法配合力度。 城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清理和查处工作。凡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各类违法建筑,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供水、供电手续,建筑设计单位不得为其进行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文化、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为其颁发相关证照,已办理证照的,必须依法予以吊销。

201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