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规划局 行政执法依据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怀化城区规划工作的决定》(怀政发 [2007]4 号 ) 9 、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 依法整治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加层、乱搭乱建等违法违章建筑,重点查处侵占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管线等影响城市规划以及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 、加大部门执法配合力度。 城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清理和查处工作。凡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各类违法建筑,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供水、供电手续,建筑设计单位不得为其进行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卫生、文化、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为其颁发相关证照,已办理证照的,必须依法予以吊销。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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